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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函
由担保人为施工方(申请人)向业主(受益人)提供的,保证施工方履行工程建设合同责任和义务,承包商不履行合同的,业主可要求保证人在保函金额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依法向承包商追偿。保证担保公司提供的履约保函一般为有条件的保函,即在业主提出索赔时必须提供承包商违约的证明,保证人核实后才承担保证责任。履约保证担保也可以适用于分包合同、材料设备供货合同的履行。
质量保修保函
质量保修担保是保证人为开发商(申请人)在保修期内按《购买合同》、《质量保证书》的约定履行保修义务,而向购主(权益人)提供的担保。若非购主或不可抗力的原因,开发商没有按照上述文件的约定履行保修义务的,购主有权要求保证人代为履行合同义务或赔偿损失。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规定的法律责任
1. 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法律责任:对违反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向劳动者加付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赔偿金;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 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法律责任: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等违法行为,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对单位给予罚款的同时,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罚款。
3. 政府部门监管不到位的责任: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资金不到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责令限期足额拨付所拖欠的资金;逾期不拨付的,对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必要时进行通报、约谈地方政府负责人。情节严重的,对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对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等行为,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违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除依法承担责任外,还要约谈建设单位负责人,并作为其业绩考核、薪酬分配等方面的依据。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作为一种有效杜绝民工工资的清欠和防欠的保障措施,它的出现能够强有力地保障农民工权益,保障农民工工资的如期、足额、及时发放。同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也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保障农民工权益不受侵犯。这些措施的实施能够有效地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提高农民工的生活质量和社会地位。